六洲酒店集团诉皇冠假日公司、辉煌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原告六洲酒店集团享有“皇冠”、“皇冠假日酒店”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在中国大陆开办了多家酒店,被告淄博皇冠假日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冠假日酒店”)、淄博辉煌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煌商务酒店”)作为从事酒店服务的企业,在未经六洲酒店集团许可的情况下,将“皇冠”、“皇冠大酒店” 等标识使用于其酒店的各种产品和服务上,侵犯了六洲酒店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对六洲酒店集团的不正当竞争。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皇冠假日酒店、辉煌商务酒店在经营过程中多处突出使用的“皇冠”、“皇冠大酒店”等字样,与六洲酒店集团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属于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皇冠假日酒店、辉煌商务酒店将“皇冠假日大酒店”作为企业名称,并在经营及宣传过程中突出使用“皇冠”、“皇冠假日大酒店”等字样,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庭后双方达成调解,皇冠假日酒店、辉煌商务酒店停止侵权并赔偿六洲酒店集团经济损失6万元。
【评析】本案中,六洲酒店集团通过将其拥有的注册商标等经营资源许可其他企业使用,以许可经营的方式从事与酒店经营相关的经营活动,且其注册商标及相关服务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皇冠假日酒店、辉煌商务酒店作为与六洲酒店集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尊重他人的市场劳动成果,登记企业名称时,理应负有对同行业在先注册的商标予以避让的义务,但皇冠假日酒店、辉煌商务酒店仍将“皇冠假日大酒店”作为企业名称中识别不同市场主体核心标识的企业字号,其在主观上存在“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故皇冠假日酒店、辉煌商务酒店以“皇冠假日大酒店”作为字号登记使用,并在经营及宣传过程中突出使用“皇冠”、“皇冠假日大酒店”等字样,必然会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与六洲酒店集团之间存在某种渊源或联系,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容易造成市场秩序的混乱,其行为已经侵害了六洲酒店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对六洲酒店集团的不正当竞争。本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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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合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必须附有个人营业执照;
2.根据商品和服务的分类进行申请:中国的商标法设定了45种国际商品分类;
3.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应以商标局收到申请的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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