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府井公司诉被告通乾公司、通乾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案情】原告是在1955年9月开业的王府井百货大楼及出生改组成立的股份制企业,在全国范围内推进百货连锁经营,已在全国14各城市开设19各大型商业百货门店。1984年,其用“王府井”商标并经注册登记。2002年,被告在淄博市张店区位于东临淄博日报社住宅楼、西临柳泉路、南临美食街、北至共青团路的位置进行房地产开发,淄博市地名委员会将该位置命名为“王府井广场”。被告将该商业街上的商品房销售给业主,由业主进行经营。
【审判】淄博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是以“淄博王府井广场”作为地名使用,其所使用方式与经营模式不会造成公众误认为与原告有隶属关系。王府井作为历史文化符号,不应为原告独自享有,其商标权应限于与其所注册且与经营模式有关的商标分类上,而不应涉及其他。原告诉讼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
【评析】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在地名上使用商标是否构成侵权并无规定,因此,应遵照法律原则即使用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导致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为要件。被告申请命名地名“淄博王府井广场”并进行房地产开发销售、招租服务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认,使消费者产生淄博王府井广场系原告经营或与原告有关联的混淆,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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