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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泰能燃料公司诉被绿源建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泰能燃料公司诉被绿源建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宝山”商标原为山东张店湖岭水泥公司(简称“湖岭水泥”)所有。2011年8月23日,湖岭水泥将全部资产转让给沣水煤矿,张店区政府吸纳沣水煤矿购买的湖岭水泥资产重组成被告淄博绿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绿源建材公司”)。后由张店区经信局主持,湖岭水泥同意绿源建材公司暂时使用“宝山”商标。

2011年8月15日,原告新泰市泰能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能燃料公司”)以追索煤款为由到新泰法院起诉湖岭水泥,2013年1月25日,湖岭水泥与泰能燃料公司协商一致,将四个“宝山”商标抵煤款转让给泰能燃料公司,泰能燃料公司经国家商标局取得四个“宝山”商标。后泰能燃料公司向法院起诉绿源建材公司未经允许使用其“宝山”商标。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岭水泥以商标抵货款的形式将涉案四个“宝山”商标转让给泰能燃料公司,泰能燃料公司虽然享有涉案商标的专用权,但其受让“宝山”商标后并未实际投入使用。依据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商标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且无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的,对商标权人索赔请求可不予支持。故本案判决未支持泰能燃料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已生效。

【评析】商标受让行为合法性的审查,不仅仅以是否有国家商标局的转让证明为依据,还应注重审查转让双方的转让目的、商标使用渊源、商标是否实际使用等方面。本案泰能燃料公司通过转让所得商标后并未实际投入商业使用,未对其造成任何实际损失和其他损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不支持其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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