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怀涛与新博陶瓷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2112号
原告:白怀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凤春,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新博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王延霞。
被告:四川汉莫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李小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超,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记录
原告白怀涛与被告淄博新博陶瓷有限公司、四川汉莫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9日立案。
事实依据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四川汉莫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对涉案名称为"一种钟罩淋釉器底部固定连接装置"(专利号:ZL201720711535.9)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宣告无效的请求,并于2018年12月5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被告四川汉莫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文书尾部
审判长 李宏军
审判员 李新岩
审判员 庄辛晓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贺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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