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吉公司与欣科公司涉及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上诉人观点
欣科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被诉侵权行为地及住所地均在山东省淄博市,原审法院与该案无任何联结点。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鼎吉公司以欣科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生产并销售给六合公司使用的产品,侵害了其ZL201120193679.2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法院主张权利。该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山东省除青岛、烟台、潍坊、淄博、东营市之外,其他地区的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均由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尽管欣科公司住所地及其被诉侵权行为地在山东省淄博市,但六合公司住所地及其被诉侵权行为地位于山东省临沂市,属原审法院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集中管辖范围。鼎吉公司选择向原审被告之一六合公司住所地及其被诉侵权行为地具有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集中管辖权的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该案并无不当。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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