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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海力化工诉被告天采科技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原告海力化工诉被告天采科技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2011年4月4日,原告山东海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化工公司”)与被告四川天采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天采公司”)签订海力化工公司29 100Nm/h环己烷尾气吸附装置技术协议,双方约定四川天采公司根据海力化工公司提供的原料气组分数据,为海力化工公司提供回收尾气有机物、制取氮气的技术服务,由四川天采公司提供工程设计、专有技术、调试、培训等现场技术服务,海力化工公司负责配套公用工程及软硬件配套。2012年4月底装置安装完毕进入调试程序,尾气吸附装置处理的气体不达标。四川天采公司发现实际原料气组分与海力化工公司提供的原料气组分有很大差距,要求海力化工公司尽快提供原料气的全组分分析报告。但海力化工公司一直未提供,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四川天采公司赔偿其不达标的损失。为查清尾气全组分情况,四川天采公司申请原料气全组分分析鉴定,双方选择鉴定机构后,海力化工公司一直不配合鉴定,致使鉴定申请被退回。

 

【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技术协议中明确约定,原料气组分由海力化工公司提供,四川天采公司在海力化工公司提供原料气分析数据的基础上取平均值作为设计依据,但海力化工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提供的原料气组分与实际原料气组分一致,在四川天采公司申请进行原料气组分鉴定的情况下,海力化工公司拒绝配合鉴定,致使鉴定无法采样。因此,海力化工公司没有证据证实涉案装置不达标系四川天采公司设计缺陷所致,判决驳回海力化工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已生效。

【评析】本案涉及技术服务合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四川天采公司在查找生产废品原因的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现了海力化工公司在技术服务之初提供的原料气组分存在问题,与真实气组分不符,当即要求海力化工公司重新进行原料气组分分析,但海力化工公司拒绝分析。在诉讼过程中,四川天采公司能够证明其技术服务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海力化工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提供的原料气组分分析符合合同约定的实际情况,但海力化工公司一直拒绝配合气体组分鉴定,无法证明其签订合同时为四川天采公司提供的技术设计依据符合气体组分的实际成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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